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2003-09-30分类号:X320
【部门】浙江林学院环境法研究所 浙江临安311300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使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由社会来分担,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主要分析了该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功能和特点,及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模式。针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提出了制定强制责任保险,扩大责任保险范围,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等完善对策。参7
【关键词】环境污染 环境侵权 损害赔偿 责任保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林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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