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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范围规则的立场选择与制度适用

2004-11-18分类号:D923.6

【作者】吕来明
【部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37
【摘要】我国对合同效力范围规则应当采取的立场是,首先应一般性地承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享有利益的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即确认受益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另一方面,对受益第三人以外的、基于客观事实而存在的其他第三人,能否享有合同权利且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及合同对第三人施加义务的问题上,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在制度适用上,并非必须以当事人具有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思为必要条件,只要合同当事人具有通过合同使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意思,就具备了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一般条件,至于有无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思,均不影响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关键词】合同效力范围  第三人  意思表示  权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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