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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主体——基于诚信义务的分析

2004-07-05分类号:D923

【作者】李明辉
【部门】厦门大学会计系 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诚信义务是确定财务报告法律责任有无的依据。本文从相关人员的诚信义务出发,探讨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主体。文章认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注册会计师、证券分析师等相关主体,对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应当就虚假财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一般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等,则与外部投资者不存在直接的诚信义务,因此,只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诚信义务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3BJY018); 福建省社科"十五"规划项目(2003B083)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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