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消费的法律调整
2004-02-18分类号:D923
【部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资深律师湖南长沙410081
【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遵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处理。卖房广告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并非都属要约邀请;卖房人欺诈购房人的,负有双倍赔偿责任;所购房屋质量差,影响居住的,可以退房;面积误差超出3%的,开发商负责;因迟延交房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在1年内提出;开发商不办产权证,负有赔偿责任;包销商仅对余房负责包购;购房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时,可以解除按揭;房屋一旦转移占有,便视为交付,风险随之转移。开发商和消费者均应充分运用这些法律规则。
【关键词】购房合同 广告要约 质量误差 交付风险 双倍赔偿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消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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