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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体现合作经济的性质和特点

2004-04-10分类号:D922.4

【作者】牛若峰
【部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
【摘要】一、要明确界定合作经济的性质 不论是综合性合作社还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合作经济的具体形式,其立法都要体现合作经济的性质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 原本意义上的合作经济是可以包容不同经营类别的劳动者联合体,并非某种单一的经济形态。合作社所体现的是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或某一种经营方式,并非特定的所有制形态,在经济属性上居于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之间的中间位置。在合作社中,社员均保持其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社内资产的联合所有程度在其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合作社之间具有很大差别。
【关键词】合作经济  合作社组织  私有经济  中间位置  公有经济  合作制  发展阶段  生产要素  国家宪法  农业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调研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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