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阻碍了财务困境中公司的融资
2004-07-30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北京 100800
【摘要】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尤其是陷入财务困境的金融机构,要想走出财务困境,就必须进行重组、重整。但是中国《公司法》在三个方面阻碍了财务困境中公司的融资,包括:必须在弥补亏损之后才能分配利润的股利分配制度;有限的股份种类;以盈利作为股份公司发行新股条件的新股发行制度,和以盈利作为公司发行债券条件的债券发行制度。为了便于财务困境中公司实现再融资,也为了配合正在制定的《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建议对《公司法》做以下修改:一、在利润分配制度中增加灵巧股利的类型,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弥补亏损之前,就当期利润进行分配;二、增加有关类别股份的规定,给予优先股和特定目标普通股以明确的法律调整;三、...
【关键词】《公司法》 财务困境中公司 融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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