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004-10-30分类号:D922.287;D923
【部门】厦门大学会计系 福建厦门 361005
【摘要】本文对上市公司法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理论分析,认为对于上市公司应当采用无过错原则,而对其他主体则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键词】虚假陈述 归责 无过错 过错推定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研究》(03BJY018)。
【所属期刊栏目】审计与经济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