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CEO制度的法律环境之思考
2004-07-10分类号:D921.29
【部门】福建社科院法学所 厦门大学硕士生
【摘要】美国的CEO制度是在美国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基础上发展与成熟起来的。这一结构的先进性在于它合理地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层三者之间分立与制衡关系。相较于美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笔者认为,我国公司还存在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责不明、监事会虚设、人力资本市场空白等很多问题,因此,在我国设立CEO制度还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必须建立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
【关键词】CEO 独立董事 激励制度 股票期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亚太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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