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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

2004-04-25分类号:D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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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摘要】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意见》提出,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如下优惠政策。
【关键词】优惠政策  民政部门  人民银行  就业培训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劳动合同鉴证  企业所得税  职业介绍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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