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名称进行商标注册问题的思考
2003-07-18分类号:G647
【部门】北京大学资产管理部 北京大学资产管理部 北京大学资产管理部 北京100871 北京100871 北京100871
【摘要】笔者依《高等教育法》指出,高等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高校名称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学校名称被冒用、盗用、滥用,侵害了法人的名称权。大学不同于企业,将高校名称申请注册为教育类服务商标,以此来维护高校名称,是一种片面理解,与高校的社会属性不相适应。笔者最后提出加强高校名称保护的途径和对策。
【关键词】高校名称 事业法人 注册商标保护 名称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高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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