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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

2003-10-15分类号:F842.64

【作者】赵苑达
【部门】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辽宁大连116025
【摘要】借鉴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 ,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 ,应将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与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严格区分开来 ,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充当承保主体 ,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保险责任 ;直接规定同一的绝对额作为居民家庭财产的最高承保限额 ,并从实际情况出发 ,在承保额上有一定的差别 ;设立专业地震再保险公司 ,合理划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的保险责任 ;设立独立的险种 ,在既定承保限额内单独承保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 ;尽可能降低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水平 ,并对不同风险区域实行差别费率 ;将财政补偿基金纳入保险补偿基金渠道 ,并按保险的原则和方式加以运...
【关键词】地震保险  承保主体  承保限额  责任划分  险种设计  保险费率  保险基金  保险监管
【基金】财政部科研规划课题“我国巨灾经济损失的保险补偿研究”的部分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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