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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建筑企业的资本金

1993-04-01分类号:

【作者】程曾泽
【部门】
【摘要】199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4号令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六条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第九条规定:“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这里所称的资本金,过去称之为“资金”;在资本主义社会,同样的资金,称之为“资本”。
【关键词】建筑企业  资金周转  经营期  生产经营规模  财务通则  长期债券  预收款项  产值利润率  财务负责人  利息支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建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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