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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也可供应营业税发票

2003-02-25分类号:F812.42

【作者】严峻  李道银
【部门】江苏省海安县地税局  江苏省海安县地税局 226600   226600
【摘要】基本案情 2002年6月的一天,C县某司法机关两位同志来到该县地税局,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B某(B为A公司老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出售伪劣摩托车和1偷税罪被捕)在地税购领营业税发票和缴纳地税的事实。案发前A公司既在国税购领增值税发票,又在地税购领营业税发票。司法机关认为地税对A公司不能出售营业税发票,已出售的发票纯属违法违规行为,县地税局领导十分重视,指令局纪检监察部门、税务分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关键词】税务分局  国税局  偷税罪  司法机关  业务宣传费  引税  纳税年度  发票管理  监察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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