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税税基的确定
2003-02-15分类号:F812.42
【部门】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成都610064
【摘要】社会保障税税基的确定是开征社会保障税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为了体现社会保障税效率和公平兼顾的原则 ,个人纳税部分应设起征点和最高限征额 ,而企事业单位纳税部分不设。各地应将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如 5 0 % )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障税的起征点 ;同时 ,要规定被保险人的最高纳税收入基数。起征点和最高限征额均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企事业单位应以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税基。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 税基 起征点 最高限征额 部分积累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