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993-06-30分类号:
【部门】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优胜劣汰,有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得不宣告破产。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为促进国有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86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并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实施以来,对促进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生产技术,关心企业长期发展和生存,完善竞争机制已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它改变了我国经济生活中长期存在的企业主持营业,由国家弥补其亏损,或企业关闭、停业,由国家清偿其债务的扭曲现象。然而...
【关键词】破产法 不能清偿 保护债权人 宣告破产 到期债务 破产财产 改善经营 企业长期发展 企业自主经营 破产宣告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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