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003-10-25分类号:F812.42
【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 广州510630
【摘要】2001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杈、质押权、留置权执行。这是税收征管法吸收民法领域的有关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税款
【关键词】税务机关 征管法 质押权 国家税务总局 担保债权 纳税企业 国税函 税务分局 征税机关 比例要求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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