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征员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税务机关来赔偿
2003-02-25分类号:F812.42
【部门】安徽省淮北市国税稽查局 235000
【摘要】基本案情 A市某服装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向A市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2002年10月22日,其下属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的两位销售人员自带1000件服装到B市参加秋季服装交易会。上午10时左右,他们的摊位前来了一位着税务制服的同志和一位着便装
【关键词】税务机关 税务分局 国税局 税务人员 服装交易 纳税企业 征管法 委托代征税款 服装厂 税务管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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