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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的规定?

2003-02-25分类号:F812.42

【作者】刘元军
【部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 11660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法定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关于“次”的规定,先后有如下解释:
【关键词】劳务报酬所得  减除法  应纳税所得额  加成征收  税法实施  代办服务  国税函  计税方法  劳务服务  技术服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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