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税务处理
2003-07-25分类号:F812.42
【部门】深圳地税局法规处 深圳 518033
【摘要】案情介绍 2000年3月16日,深圳某税务分局在报纸上发现深圳某公司的破产公告,公告宣布深圳某公司破产,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税务分局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1999年8月20日,该公司曾向税务局申报营业税10589.25元,但至今未缴纳。2000年4月1日,税务分局向清算组申报10589.25元的税款,并要求对深圳某公司的所有账务进行检查,以确认该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
【关键词】税务分局 税务机关 破产公告 清算组 企业破产 税务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破产法》 破产财产 税务人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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