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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三定”征收方式的成效、问题与对策思考

2003-01-05分类号:F812.42

【作者】李光龙
【部门】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一、安徽省开展农业税“三定”征收 方式改革的措施与成效 实行农业税的“三定”(定地点、定时间、定额度)征收,就是让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集中缴纳接提前下发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上填写的税额,征管部门分户开具农业税完税凭证。安徽省在推行“三定”征收新方式上,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
【关键词】征收方式  三定  纳税通知  社会减免  征管改革  纳税能力  税制改革  代征人  乡镇财政所  代办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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