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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不应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003-12-25分类号:F812.42

【作者】远鹤
【部门】安徽省淮北市国税稽查局 淮北 235000
【摘要】基本案情 2003年7月12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本市一所重点中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学2003年上半年共少代扣代缴教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7.82万元。于是,该市地税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于2003年7月14日和7月18日向该中学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履行告知手续),要求该中学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补缴27.8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和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关键词】扣缴义务人  市地税  代扣代缴  征管法  处理决定  解缴  薪金收入  纳税义务人  重点中学  国家税务总局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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