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外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再认识
2003-05-20分类号:F810.42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本文阐述了在执行中外税收协定资本无差别待遇条款中,如何界定条款中“其他同类企业” 资本归属和控制的范围。由于各缔约国间所签协定中对无差别待遇原则的表述及其释义并不完全一致,缔约国一方在执行对不同资本归属结构的企业资本无差别待遇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某种不确定性。《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已经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直接或间接地扩展到对一国税制的要求,以期实现对跨国纳税主体税收的公平待遇。因此,要全面执行中外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原则,必须正确认识无差别待遇原则的全部内涵,并将其纳入我国的税制中。
【关键词】中外税收协定 无差别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