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国家各级机构的矿冶业管理权
2003-09-15分类号:F429
【部门】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071002
【摘要】元代中央与地方政府对矿冶业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其中 ,在中央机构中以中书省、制国用使司、尚书省的作用最为突出 ,它们对矿冶业的管理全面而宏观。中政院、徽政院管理矿冶业是元代矿冶业的一大特色 ,其职责范围仅限于对其所属矿产的经营与管理。地方机构中以行省的职权最重 ,作用最为重要 ,体现了它作为中央派出机构的特色。路、州、县三级行政机构则以兼管矿课为其主要职能 ,而这一职能与它们作为国家财赋征集者的身份相吻合。
【关键词】元代 矿冶业 中央机构 地方机构 管理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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