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改革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2003-05-20分类号:F276.6
【部门】南京大学 江苏南京210093双学士学位
【摘要】为了避免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各国《公司法》都采取相关的公司监控设计模式。本文拟通过对 2 0 0 2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中关于公司外部审计监督和审计委员会之立法的介绍 ,针对我国公司监控的现状 ,提出对监控模式改革的建议 ,以作为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公司改革法案 审计委员会 外部审计监督 独立董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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