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利分流的实践与思考
1993-03-02分类号:
【部门】湖南常德市财政局
【摘要】如何完善和发展“税利分流”?作者认为:首先要减轻企业赋税,增强税后承包能力,所得税率应保持在30%的范围之内,且不宜“一刀切”都实行比例税率,对中央企业和大城市的企业可实行比例税率,而省、地、市、县级企业适用于五级超额累进所得税制.其次是改税后上交承包利润为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第三是从实际出发解决归还银行借款的问题,“试点”前和“试点”后的贷款区别对待,即使是试点后的新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差,也应允许其税前还贷.
【关键词】税利分流 比例税率 累进所得税制 所得税率 税前还贷 经济发展战略 税收征纳关系 占用费 税后还贷 财政体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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