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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监察权的有效行使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保障

2003-08-25分类号:F271

【作者】杨志  万利民
【部门】哈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法学会
【摘要】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察权的必要并常设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监察权的合理及有效行使,是制衡董事权力,确保公司合法经营,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措施。然而,目前一些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致于被绳之以法或者使公司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却很少见到监事在事发前发现并加以制止。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监察权不能有效行使已成公认的事实。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使监事会监察权
【关键词】监事会制度  公司资产  股东投资  国有控股公司  经理人员  利润分配方案  国有独资公司  出资者  监督机构  企业综合评价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工业技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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