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复议申请审查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2003-12-05分类号:F239.221
【部门】江苏省苏州市审计局
【摘要】行政复议是法律求济的一种方式,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持有异议,请求相应的国家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纠正违法或失当行政行为的制度。 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它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监督。复议机关必须对案件申请的合法性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予以审查。审计复议也概莫能外。
【关键词】复议申请 适当性 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内部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 监督制度 审计机关 审计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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