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的时代局限与机制突破
2003-11-16分类号:F234.3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60 湖北武汉430060
【摘要】WTO体制的原则与功能提出了其对成员制度性影响的框架和范围。入世后中国公司法面临如何处理规则趋同性与公司法制本土化、如何平衡国内投资者与国外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协调竞争与发展的关系等新课题。本文在对比分析现行公司法存在的公司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公司法与相关法之间缺乏互动机制、公司法缺乏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等局限性之后,提出了在WTO所提供的制度框架下,我国公司法在统一机制、互动机制、激励机制、实现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方面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WTO 公司法 法人治理结构 司法救济机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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