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计报告的“虚假”与“真实”
2003-04-28分类号:F239.0
【部门】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黑龙江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 330013 150080
【摘要】审计报告的虚假陈述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客观要件之一 ,这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如何界定虚假陈述行为 ,法律界和会计界有不同的观点。由于财务会计报表真实的相对性及现代审计理论和技术固有的局限性 ,决定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也只能是相对的 ,即只是相对于会计准则、制度及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法规是真实的。因此在审理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件时 ,也只能用“法律事实”而不能直接用“客观真实”作为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依据。只有当“法律真实”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时 ,才能启用“客观真实”标准直接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有无虚假陈述行为 ,有无过错的依据。
【关键词】审计报告 虚假陈述 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基金】江西财经大学重点课题的部分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审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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