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所有权多元代表论的理论思考
2003-07-20分类号:F123.7
【部门】暨南大学法学院 暨南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10632 教授 广东广州 510632 硕士研究生
【摘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享有所有者权益的新思路可以概括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多元代表论。多元代表论的法理基础在于“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代表”和“集权———分权”理论。为把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立法上必须对其作两方面的规范 :一是整合国有资产立法体系结构 ;二是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互关系以及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国有资产 多元代表 所有权 立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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