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审判
2003-07-25分类号:D924.1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摘要】我国《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的基本标志之一,是尊重和维护人权的重要保障。但在司法中如何严格执行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陈德惠律师事务所被控偷税案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邀请笔者和其他五位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法方面的教授进行了论证。我们本着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的态度,针对一审有罪判决提出了意见。今年元月二审法院对此作出了无罪的终审判决。从判决无罪的理由看,与我们当时提出的论证意见基本是一致的。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法治 律师事务所 终审判决 刑事诉讼法 一审法院 有罪判决 二审法院 偷税罪 犯罪故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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