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完善建设领域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立法修改建议
2003-06-18分类号:D922.29
【部门】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施行至今已五年多了。《建筑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建筑法的历史。《建筑法》和在其之后相继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起建设领域的法律框架,形成了建设领域有法可依的局面。但是日新月异的市场经济发展,对《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和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以《建筑法》为基本法的建设领域法律框架中有关法律、法规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先后出台的发展过程,法与法、法律与法规之间的衔接和配套存在着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障碍。因此,及时调整、完善建设领域法律体系,对已施行五年的《建筑法》进行修改,客观上已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
【关键词】建筑法 总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权 律师事务所 工程价款 建筑活动 工程总承包 劳务分包 发包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建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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