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指定行为”之法律性质研究
2003-06-15分类号:D922.284
【部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法律室 深圳518029
【摘要】在商业医疗保险的经营中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规定 ,要求客户在指定的医疗单位购买医疗服务 (本文对此简称“指定行为”) ,是商业医疗保险的常规做法。然而 ,由于目前国内法律对上述做法没有明确界定 ,因此 ,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值得关注的是 :由于这种做法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一旦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干预的话 ,将直接影响医疗保险的现存经营模式 ,影响重大。在实务中 ,已经发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条对保险公司的“指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因此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条及其与保险公司及医疗保险经营中“指定行为”的关系进行讨论 ...
【关键词】“指定行为” 保险公司 公用企业 不正当竞争 垄断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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