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兼谈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
2003-04-20分类号:D922.22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摘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63条所规定的关于构成犯罪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是否应处罚之后再移送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理解。这也涉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本文从《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逻辑结构及法理学层面上阐述了对这种行为适用单科的合理性,同时探讨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的涵义。
【关键词】征管法 行政处罚 刑罚 单科 合并适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