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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及立法体制的改革

2003-10-25分类号:D922.22

【作者】胡学勤
【部门】厦门大学财政系 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本文认为税收立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税权,统一税政,适当分权。将重要税种的主立法权从国务院转到全国人大手中,其辅立法权仍放在国务院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非重要地方税种的主立法权也仍由国务院掌握,同时适当增加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对非重要地方税种的辅立法权,以便建立“倒金字塔型税收立法体制”。
【关键词】税收立法权  税权划分  税收立法体制
【基金】国家自然基金资助项目(70173010); 教育部“十五”社科规划项目(01JB790040)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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