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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房屋的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1993-07-30分类号:

【作者】朱顺兴   张鸿武
【部门】
【摘要】目前上海郊区将要进行农村房屋的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这对于以法管房,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如何搞好这一工作提出管见。一、工作对象的现状首先,农村房屋的产权性质可分为私人房屋与集体房屋两类;产权来源则可分为祖传、新建、翻建、扩建、受赠、买受等。总体而言,在农村房屋中,农民的私房占绝大部分,其次是乡、村企业的集体房屋。与每户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相比,每户农村居民的私房面积要大好几倍。
【关键词】农村房屋  产权登记  产权性质  住房面积  城镇居民  工作对象  房产登记  上海郊区  产权人  发证机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外国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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