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非法出具支票能否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003-06-30分类号:D924.3
【部门】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 湖北武汉430072 湖北襄樊441021 湖北襄樊441021
【摘要】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本票、汇票和支票,作为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本票、汇票和支票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对于银行为他人非法出具本票和汇票的情形在理解上并无歧义,但是对于银行非法出具支票的情形,则需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首先要明确的是银行能否出具支票且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出具支票;其次是银行在出具支票的情形下,能否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关键词】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支票 支票出具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武汉金融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