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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不得转让"票据质押的效力

2003-03-10分类号:D923

【作者】官本仁
【部门】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否用于质押,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都产生了分歧。文章分析了造成分歧的原因,并借鉴台湾地区有关的立法例,指出,质押不等于转让,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用于质押,应当是有效的。
【关键词】“不得转让”票据  质押  质押的效力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亚太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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