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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要的法律建议 改变企业经营传统理念 确立造价管理中心地位

2003-04-18分类号:D922.29

【作者】朱树英
【部门】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
【摘要】由于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激烈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少施工企业的造价管理未放在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地位,由于在计价方式、包干范围价格调整等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明或者对承包人不利,又由于履约过程中未及时办理签证索赔及其相应手续,造成工程竣工后结算工作久拖不决,企业竣工结算款迟迟不能确定,这已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这也是造成大量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本栏目特约撰稿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针对上述情况,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及其操作要求而撰写的以下专题文章,符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的观点很重要,希望引起广大施工企业尤其是负责人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优先受偿  工程价款  施工企业  法律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  特约撰稿人  律师事务所  企业经营  结算工作  建筑市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建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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