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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终止后的社会责任

2003-12-28分类号:D922.29

【作者】杨仕兵
【部门】安徽财贸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41
【摘要】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其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终止后其生产的产品、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及环境污染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只能由消费者、社会或他人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终止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健全。
【关键词】公司终止  社会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
【基金】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项目(2003jqw44)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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