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合同免责条款要履行说明义务
2003-12-15分类号:D920.5
【部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浙杭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310005 浙江杭州310005
【摘要】本案例是投保双方围绕“无有效驾驶证”的免责条款展开争论。投保方宋某称他从未见过此免责规定 ,且保险公司也未向其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 ,认为保险公司是无理拒赔。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因不能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向宋某尽到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并向宋某解释清楚“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 ,导致法院对其提出的适用免责条款主张不予采纳。通过分析此案我们可以得出 ,在公众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 ,保险公司依法签订合同、审慎制订保险条款、强化员工法律培训等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保险人 说明义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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