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返还以借款名义支付的工程款被法院最终驳回的一、二审诉讼案
2003-02-18分类号:D920.5
【部门】
【摘要】本案是一起涉及工程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承建上海南汇区某厂房装机工程和主厂房土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总承包方境外某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停滞。为使工程完成,2000年3月24日与境外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继续完成工程,原告借款人民币1,374,283元,还款方式为在工程结算款中“多退少补”。工程完成后,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借款协议书,到期后被告应返还借款,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律师、魏康寿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在洞悉案件原委、掌握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据理力争,通过一审和二审程序最终确认本案的借款原本属于应支...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 二审程序 诉讼请求 借款合同 主厂房 合同义务 魏康 还款方式 上海南汇区 借贷合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建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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