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改革应坚持合作制方向——对我国信用社体制改革争议的看法与建议
2002-02-15分类号:F832.35
【部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北京100036
【摘要】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很大比重的低收入阶层和弱者群体,其国情决定了必须发展合作金融、合作经济。要明确信用社先立法后规范的发展思路,以法确定合作金融系非盈利性的金融服务组织,是公益法人、免税团体,必须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
【关键词】信用社 国情 合作金融 合作制 非盈利性组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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