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与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
2002-01-05分类号:F812.42
【部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副处长
【摘要】一、调整税率、降低税负 目前,中资保险公司营业税税率为保费收入的8%,纳税基数为财产险保费收入(不包括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收入)、人身意外险保费收入以及手续费收入、贷款利息收入之和;中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是33%,对外资保险公司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15%,且从第六年起征收,前五年“免二减三”。
【关键词】税收政策调整 中资保险公司 免二减三 农业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人身意外险 贷款利息 养老保险资金 通过税 商业养老保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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