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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合伙企业所得税制比较及启示

2002-02-25分类号:F817.11

【作者】张标敏
【部门】厦门大学财金系 361005
【摘要】加拿大对合伙企业所得的课税是根据流经原则(flow-through principle),在合伙企业层面上计算所得,由合伙人申报纳税,即所谓的准独立征税实体模式。我国与加拿大在合伙企业的所得征税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在所得税缴纳、费用扣除、合伙人类型、亏损处理、避税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关键词】合伙企业  所得税制  比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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