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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利分流的客观依据

1993-05-01分类号:

【作者】张鹏宇
【部门】
【摘要】国家征税和取利,对于国家来说是筹集财政收入,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履行上缴义务。国家既然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代表,它可以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为什么还要采取税收的形式?为什么还要使税与利分开征缴?这个问题关系到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思路和模式的选择,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应当予以科学的回答。(一)国家两种职能的分离要求实行税利分流。
【关键词】税利分流  税制改革  国有企业利润  经济体制改革  分配关系  分离要求  财政收入  无偿性  取利  商品生产者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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