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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争议中复议申请权限制条件的取消

2002-06-25分类号:F812.42

【作者】李登喜  朱伟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教学科研部  河海大学商学院常州国际工商学院学生处 江苏杨州225002   江苏常州213022
【摘要】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纳税争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以缴清款项或提供担保为前提条件,这种税收救济立法模式受管理理论影响并集中反映了公共利益至上的绝对主义方法。这种规定既有悖于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精神,又有失对纳税人应有的公平态度,取消这一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纳税争议  复议申请  管理论  平衡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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