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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中“正常交易”初探

2002-07-21分类号:F275.2

【作者】王根贤
【部门】广东商学院财税公共管理学院 广东广州510320
【摘要】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之间,显而易见是不同的。然而,关联企业间交易的转让定价,要按非关联企业间的“正常交易”进行处理,税法中这样的假设,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此外,“正常交易”的标准依赖于交易的参照系,而参照系有时会根本不存在,或对类似交易的推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常常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陷入昂贵的争论之中。近来,电子商务交易使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管理更加复杂化。虽然预约定价协议(APA)有许多优点,但也暴露出了难以克服的缺陷。如何科学地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征税,尤其是不同国家如何合理地参与跨国公司的税收分配,全球利润分割法已显示出这种优势。
【关键词】转让定价  正常交易  预约定价  利润分割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当代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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