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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规定要求加强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管理

1993-05-31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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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开发利用我国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海关总署发布对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有明确地域界限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物品,属于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凭许可证验放。度假区进出口货物,其税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础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二)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
【关键词】国家旅游度假区  货物管理  出口许可证  旅游事业  我国旅游资源  旅游商品  亚龙湾  基础设施  保税货物  地域界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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