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规定要求加强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管理
1993-05-31分类号:
【部门】
【摘要】为开发利用我国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海关总署发布对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有明确地域界限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物品,属于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凭许可证验放。度假区进出口货物,其税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础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二)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
【关键词】国家旅游度假区 货物管理 出口许可证 旅游事业 我国旅游资源 旅游商品 亚龙湾 基础设施 保税货物 地域界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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