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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获益赔偿的定性与适用语境——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

2024-07-31分类号:D923.6

【作者】孙良国
【部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合同编通则解释》的正式颁布,违约获益的定性从征求意见稿中的一种独立的违约赔偿计算方法演变为预期损害赔偿计算的一个衡量因素。违约获益赔偿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赔偿计算方法,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而且故意违约并非获益赔偿的一般性适用要件。违约获益赔偿适用于如下典型语境:违反信义义务、违反目的在于保护特定交易秩序或管理秩序的合同、违反不作为义务、未产生特定损失但违约方有获益等情形。“一物二卖”常被误认为是获益赔偿的适用语境,但实质上其是预期损害赔偿的适用语境。获益在预期损害赔偿中的衡量因素因《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的恰当运用而只能居于边缘且适用概率较小。
【关键词】违约获益赔偿  预期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  适用语境  “一物二卖”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类型化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公式化研究”(项目编号:22AFX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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